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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和手段
时间:2015-11-30  作者:  新闻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专门的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1、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诉讼活动。这是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合法。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二是看守所监管人员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3.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通过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进行;(2)通过介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进行,如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复验复查等;(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检举、申诉等进行;(4)通过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纠正:(1)口头通知纠正。适用于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一般由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直接提出。(2)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当经过检察长批准。(3)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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