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曾传红: 党组书记  检察长
曾传红: 党组书记 ...
其他院领导

刘子华: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黄丽英: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刘大浪:党组成员

纪检组组长

何根辉:党组成员

政治部主任

叶丽民:检察委员会专职委

万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


职能简介
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文库
公告公示 >>
· 福建检察机关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 南平市检察机关2024年第一季度落实"...
· 案件公开丨南平市检察机关依法对肖...
· 2024年度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 南平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四季度落实...
· 南平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三季度落实 ...
· 案件公开|南平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李...
·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两房”项目窗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信用中国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
检察环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路径探析
时间:2017-08-07  作者:李冰林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14年以来,最高检和两高三部也陆续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但实践中仍存在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笔者结合建阳区检察院近三年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简要探析检察环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路径及方式。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现状

  2014年度至2016年度,建阳区检察院共办理自侦立案案件、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案件总计1714件,实际接待律师107人次。期间,接待律师的次数逐年稳步上升,受理的方式、申请的事项、涉案罪名等均趋于多样化,律师在检察环节的参与度有所提高。

  (一)接待律师次数逐年稳步上升。2014年,我院办理自侦立案案件、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案件总计561件,接待律师22人,占案件总数的3.92%;2015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71件,接待律师33人,占案件总数的5.78%;2016年,办理各类刑事582件,接待律师52人,占案件总数的8.93%。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比例正逐年上升。

    

  

 

    

  (二)律师介入的诉讼时间有所提早,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诉讼阶段。自侦案件立案侦查阶段,2014年和2015年,均无律师介入,2016年,则有1名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2014年仅1名律师介入,2015年有3名,2016年则上升至8名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2014年有21名律师介入,2015年有30名,2016年则上升至43名。  

  

 

  

  (三)律师申请事项逐步多样化,但阅卷仍是律师接待的最重要内容。律师申请的事项逐渐从2014年较为单一的阅卷申请扩展至听取律师意见、变更强制措施和提供证据材料,尤其是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申请事项上升明显,但是从整体上看,律师阅卷申请仍是最主要的申请事项。

  

      

 

  (四)受理方式有所增加,外地律师数量增长明显。受理律师申请的方式逐渐增多,逐步从受理律师现场预约到现在的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三位一体”的方式,尤其是电话预约成为律师预约的最主要的方式。另从律师的来源来看,受委托的外地律师明显高于本地律师,且呈逐年增长趋势。

  (五)委托代理的案件的涉案罪名逐步多样化。虽然,近三年来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案件罪名仍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类、侵犯财产权利类、贪污贿赂类这三类案件,但对破坏生态环境、毒品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的案件的代理案件也增长明显,尤其是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从2014年1件增长至2016年6件。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检察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还是存在着软硬件设施不到位、听取律师意见不规范、推送程序性信息不完善等问题。

  (一)软硬件设施不到位。虽然,近几年最高检也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建设律师接待场所、推行电子卷宗阅卷、提倡律师网络预约,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践中,由于办公场所的限制、案卷材料扫描的难度、网络预约平台的不稳定性、复杂性等原因,律师预约申请、阅卷等权利实施还是受到一定的影响。例如,我院限于办公场所的限制,只能划定出一间办公室作为律师接待使用,只能承担律师阅卷功能,无法实现单独听取意见、听证等功能。另虽然我院大力向外界提倡使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律师预约平台,但是大部分律师反映该平台使用较为复杂,简单的预约事项要经过注册、绑定、预约等多个步骤,每个步骤均要填写和上传较多内容、材料,且每个步骤都必须等待检察机关的审核,较为耗时耗力,不如电话预约来得方便。

  (二)听取律师意见不规范。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既有利于在检察环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客观的审视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但是,实践中,存在部分承办人未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只有律师要求听取意见了才予以听取,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同时,对听取的律师的意见,既未在笔录中予以记录,也未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体现。

  (三)提供法律援助不及时。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使其获得有效的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实践中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就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较少,基本都是到检察环节才开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且由于办案的压力和观念的缺失,部分检察人员时常会忽视了需及时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甚至,有时待案件快办结时才制作《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并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指定律师在检察环节辩护权的实现。

  (四)推送程序性信息不完善。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基本都是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对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公开,但是此类网上查询远不及电话查询的方便,故此类网上查询使用率不高。另对于程序性信息推送的主体是承办人还是案管部门目前尚不明确,何时推送、推送的方式等内容也未有明确的要求,故主动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路径及方式

  针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和完善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路径及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知情难等问题。

  (一)优化软硬件设施,构建配套保障机制。检察机关要秉持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树立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互相协作的理念。一方面,要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投入,依托信息化应用技术改进律师接待工作,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律师接待场所的建设,设立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听证室等功能性用房,并提供复印机、扫描仪、电子阅卷系统等硬件设施,方便律师执业的需要。同时,要打造律师快速预约接待信息平台。要借助“互联网+检察”的技术力量,改变案件信息公开网律师预约平台存在着的繁琐、滞后、单一的弊端,建立快速预约办理平台和检察后台操作平台,实现律师预约工作便捷化、快速化。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需要细化律师接待工作规定,尤其是细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信息推送等事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明确律师申请受理、审查、分流、跟踪反馈等流程步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工作事项,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工作的制度化,以最大程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二)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规范听取意见程序。检察人员不仅要将听取律师意见作为办案的必经环节,更应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合理意见被采信。一方面,要规范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要求。要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要求,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均应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承办人均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其意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附在案卷中。不能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则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制作《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同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体现,从而促进听取律师意见的常态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检察人员需主动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准确、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尤其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证据,采信律师合理意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

  (三)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律师全程参与权。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书面通知法律援助的期限,但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聋哑人等需要指定辩护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等机构进行座谈协商,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关口前移至侦查初期,从而保障法律援助律师能全程参与。同时,在检察环节,对没有获得指定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确提供法律援助的期限,及时将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相关情况告知法律援助律师,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在检察环节的参与度。

  (四)畅通信息渠道,保障律师知情权。知情权是律师依法执业最基本的权利。检察机关必须通过主动推送信息、及时告知信息等多种信息渠道,畅通与律师联系,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一方面,要提倡案件程序性信息网络平台主动推送。依托最高检研发的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每天及时更新案件信息,确保微信平台能及时主动对已申请绑定案件信息的律师推送最新的信息。另一方面,坚持传统信息告知方式。对检察机关已经知悉的辩护律师,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主动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予以告知,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妨碍律师执业问责机制。应发挥好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作用,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对实践中律师执业权益的实现状况加以交流,广泛征求律师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可探索邀请律师参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或发挥律师在申诉等刑事案件中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同时,畅通律师申诉渠道,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认真审查,及时答复,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加强与监察部门的配合,对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案人员进行问责。

  (作者单位: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闽ICP备2024046204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